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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2001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宣恩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21月至3月6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六合彩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庄家每次将网站、账号和登录密码发过来,何某某用该账号和密码登录,有一个网站专门开奖,其每个星期二、四、六晚上九点半开奖,当天晚上六合彩开奖后,庄家就计算,如果没有中奖,何某某就将赌资扣除12%的提成后转给庄家,如果中奖后,庄家就将奖金和赌资12%的提成返给何某某,何某某再分给买家。何某某在该网站上代他人购买了三期六合彩,分别是2019年10月22日下注92975元、10月24日下注95353元、10月26日下注103955元。后庄家向何某某支付奖金和佣金共计73870元,何某某向中奖了的买家支付71680元,其中,向田某某支付了69580元,向梁某某支付了2100元,其非法获利2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现金交款单、谭某某账号为62179952002********的交易明细、何某某账号为62218852000********的交易明细、田某某通过张某某购买六合彩的账目、张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与田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田某某给赵某某转账记录、田某某给邹某某转账记录、梁某某给何某某转款245元的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斗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张某某、田某某、邹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电)字[2019]095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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