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在冷某某、王某某(二人已起诉)和高某某(在逃)三人在习水县大坡镇王某某的住宅、大坡镇杨梅山庄农家乐、水车农家乐等地以打“九九”的方式开设的赌场内,帮助抽头渔利并保管抽头渔利所得现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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