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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8********,穿青人,小学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址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栋**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出租车时经一乘客推广介绍,从该乘客手机微信推荐的二维码扫码注册“牛大将”赌博游戏软件APP,为获取平台代理返点,其又将该游戏在微信朋友圈、老乡群里进行推广发展玩家投注参赌,此过程中,何某某担任代理获取平台返点235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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