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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5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外号九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6********,满族,中专文化,系“大巨人”网络赌博集团后台工作人员,住吉林省珲春市**乡**村**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他人介绍,至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市参与“大巨人”赌博网站的运营维护。该网站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为该赌博网站的普通客服工作人员,为大陆赌客在该网站进行赌博提供帮助。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入境记录、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对赌博网站数据库等电子数据进行的远程勘验及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赌博网站后台赌博数据、严某某使用的电脑中的财务数据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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