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现住徐闻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街**家宅一楼房间内利用电脑出售私彩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键盘一个、票据打印机一台、人民币2369元,同时现场抓获购买私彩票的违法人员周某某,缴获其购买的私彩票据一张、赌资36元。经查实,何某某销售私彩票金额2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私彩票、笔记本等物证;立案决定书、违法非法经历查询、指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何某某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卷光盘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何某某票据打印机、键盘、笔记本电脑各一部及私彩票据1张,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