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陈某某(另案处理)发展成为网络赌博平台“中华购彩网”的下级代理后,发展杨某某作为其下级代理,通过返点的方式非法获利147.18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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