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经济适用房**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陈某甲(已起诉)组织方某某、叶某某、陈某乙、韦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等人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王某某住宅以“钓鱼儿”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陈某丙合谋后每人出资1万元到该赌场上放水,当天蒲某某开车将二人送到该赌场,在赌场上二人分别放水1万元给赌客方某某和罗某某;在“放水”活动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陈某丙均按每一万元500元的“砍头息”扣除后,才交付现金给罗某某、方某某等人。赌博结束后,蒲某某跟随方某某到其家中帮陈某丙收回“水钱”1万元,后获利3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虽然具有累犯情节,但仅为两名参赌人员提供放贷,数额较小,仅参与一次,不是涉黑成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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