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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强迫交易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老鼠”),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舟山市**县**镇**号。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1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该支队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海警局(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2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因故伙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秦某某至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东方名都KTV殴打吴某某等人,造成吴某某、林某某存等人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头面部、颈部等三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此事被岱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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