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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扰乱社会秩序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临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4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2016年11月23日经临桂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3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经临桂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8年11月5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1月5日经临桂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7日11时许,桂林市临桂区**镇**村村民唐某甲(另案处理)、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人到临桂区**镇**高速公路施工工地,以协商家族祖坟搬迁补偿为由阻拦**高速公路项目部施工人员施工。当天12时许,因唐某甲等人阻拦施工,**高速施工人员无法正常施工,后十几名**高速施工人员将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等人打伤。在唐某甲等人被**高速施工人员打伤后,唐某甲打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叫何某某喊人去帮忙。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接到电话后即打电话联系阳某某,喊阳某某前去帮忙,后阳某某又叫上唐某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C****7的白色越野车行驶至**镇时遇到肖某某,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叫肖某某前去帮忙,肖某某又叫龙某某一起前往现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阳某某、肖某某等人赶到临桂区**镇**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时见到唐某甲等人受伤,就开车搭载唐某甲准备去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唐某甲看见在施工工地参与殴打其的施工人员开一辆皮卡车去**高速**项目部,随后唐某甲叫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开车跟着**高速的施工人员往**高速**项目部方向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等人到**高速项目部后,伙同他人在**高速项目部追打、围殴**高速公路的施工人员徐某某、顾某某等人。后又持石头对陈某甲、陈某乙坐在施工现场的皮卡车进行打砸,导致皮卡车玻璃全部打烂,车内人员被打伤。经临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陈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已赔偿对方的损失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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