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东**巷**号**房。2016年8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13日被假释。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尾随一女子进入南沙区**镇**的公共女厕所内,强行推开被害人冯某某所在第四格间的厕所门,抢走被害人冯某某手机一部,后又用手捂住被害人冯某某的嘴巴、将其推撞到墙上。证人霍某某因听到女厕所内的撞击及呼叫声,遂前往查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见状,持抢得的手机逃离现场。同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利用所抢手机与被害人丈夫洗某某进行微信视频。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78元。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位于南沙区**镇**街**巷**号**房的租住处将其抓获,查获粉色长袖条纹状衬衣1件,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抢走手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衬衫2件、手机2部、充电宝1个、摩托车1辆、车牌1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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