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后,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月22日,琼中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吉某某与王某丙(系夫妻关系)诉被告何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3宗案件,三原告以被告何某某收取预付的建房款后不履行完工义务违约为由向该院要求何某某返还多支付的建房款。该院作出(2018)琼9030民初123、125、12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何某某向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预付的建房款16000元,向原告陈某某返还预付的建房款53000元,向原告吉某某、王某丙返还预付的建房款30000元。判决于2018年5月11日生效,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拒不履行返还建房款的义务。三位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了上述3宗案件,执行案款包含被告何某某负担的诉讼费分别为16109元、30275元、53563元,共计99947元。2018年6月27日,琼中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蓝某某、徐某某到何某某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委会以公告形式送达法律文书。2018年7月19日11时许,琼中县法院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号码为1387614****)向何某某手机(号码为1581261****)发送彩信送达执行决定书(2018)琼9030执217号、218号、220号,何某某在收到后仍未按照琼中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何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和拒不执行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春晓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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