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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傣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市,住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日被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3年8月4日,持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与红河州**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2013年屏边县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合同。主要在**乡镇做农网改造。工程完成后红河州**电力有限公司将全部工程款结算付给何某某(结算总价款163.8048万元)。但何某某没有将民工工资付清,后民工到屏边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反映拖欠工资的事情。屏边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4日,组织何某某与民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何某某承诺在2014年春节前付清工资,时间到后何某某未支付,2015年2月6日,屏边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再次组织何某某与民工进行调解,何某某同意在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民工工资,后其还是未支付,也一直联系不上何某某,电话停机,其也不在家中。2015年5月27日,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到何某某家中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中写明何某某拖欠34名民工工资,共计226960元,并在何某某家大门外粘贴指令书,但何某某直到被抓获都没有联系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民工,也未支付何任人工资。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侦查机关扣押的226960元,由扣押机关按照指令书名单支付给民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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