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文化路**宾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那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时间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那曲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送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18年6月至7月由四川**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那曲市三期拆迁安置小区工程三标段项目中,劳务分包何某某拖欠张某某、黄某某、汪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六人民工工资共计58000(伍万捌仟元整),其中拖欠黄某某17285元、徐某某10000元、汪某某10000元、黎某某9000元、周某某4215元、张某某7600元。2019年2月3日,何某某给张某某银行卡上打了60000元,剩余58000元民工工资何某某以先借用一个月为理由没有给张某某,当时张某某并没有同意。2019年11月27日劳动监察大队下达劳务保障监察指令书,2019年12月13日,劳动监察员在何某某施工现场粘贴了支付拖欠工资“公告”,但何某某仍未支付黄某某等六人工资。何某某2020年8月24日到案后才结清了没有支付剩下的民工工资58000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8年6月至7月,承包了四川名洋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那曲市三期拆迁安置小区工程三标段项目,何某某将防水及吊顶劳务分包给张某某、黄某某、汪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后2019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拿到四川**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给张某某部分劳务工资(60000元)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张某某等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8100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但本案中张某某等6名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均为近2个月,并未达到3个月,他们的劳动报酬时间以及劳动人数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本院认为,何某某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