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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新村**号,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其丈夫吕某某(已判刑)经营位于本市**镇**村**加工厂,何某某为该厂的法人代表并负责该厂的财务,吕某某负责日常经营。从2015年3月份开始,何某某和吕某某开始拖欠工厂内106名员工约6个月的工资共764067元并逃匿,劳动局多次介入后何某某和吕某某均未到案接受调查,工厂房东垫付了310125元工资。2015年11月10日,吕某某被抓获, 后赔偿房东各类损失合计567358.5元并获得谅解。2019年10月29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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