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道**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吕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经营江西佰斯家具厂(2017年注册公司),先后招聘被害人赖某某等人到该厂上班,并口头约定给予工人数额不等的工资。后何某某、吕某某在经营期间陆续拖欠赖某某、汤某某等22名工人工资266659元,并通过逃匿、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南康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下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要求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履行支付义务,何某某、吕某某仅陆续零星支付部分工人几百元不等的工资。南康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要求二人到南康劳动局接受调查,何某某、吕某某未到劳动局接受调查。
另查明,何某某在2018年将其名下速腾汽车变卖,2019年至今先后在南康会展中心经营“致博家具”、“双南木业”,有较大金额收入。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南康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2020年6月23日何某某、吕某某支付汤昌健等22名工人剩余工资254857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将所有拖欠工资付清,取得22名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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