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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瑞安市**街道**村经营鞋帮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2019年2月加工厂停业后,尚拖欠工人姜某某、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四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8000元。2019年10月9日、10月11日,姜某某等人先后到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10月18日,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10月23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逃匿、不接电话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1月22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瑞安市**镇**村**路**号后面的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其家属将38000元工资汇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账户,该笔工资现已足额发放给姜某某等4名工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诉登记表、举证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照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欠条、应付工资汇总表、短信发送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情况记录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叶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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