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县,住宝鸡市**区**路**院**号**室,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任宝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陕西**公司分包了陈仓区**街道**工程。2015年陕西**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宝鸡**公司支付了累计656.6万元的工程款。何某某收到款项后,将部分工程款挪用,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2256833.2元。
2015年12月31日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鸡嘉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4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宝鸡**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支付。2016年1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政府协调工程甲方陕西**集团于2016年1月15日代宝鸡**公司支付了劳动者工资100万元。期间,何某某另行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但仍有1241193.2元不能履行支付。审查起诉阶段,何某某积极筹措资金,通过现金支付或者物品抵账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其中有3.7万元与劳动者程某某达成了清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及时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达成清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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