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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陇西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陇西县**镇**街**号**栋**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注册成立陇西县**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代理经销商。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招聘王某某等11人为公司员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王某某等11人2019年4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1.0962万元被拖欠。2019年8月19日,王某某等人因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至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9月23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拒不整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5月7日两次共向公安机关上交发还工资11.1万元,王某某等11人被拖欠劳动报酬已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工资发放表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已全部支付,再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何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为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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