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为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转移诈骗资金而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陈某乙(提起公诉)、郭某某(提起公诉)、唐某某(提起公诉)、王某某(不起诉)等人,由被告人陈某甲和刘某某联络上游诈骗人员,被告人陈某甲组织、指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郭某某、唐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将卡号提供给电信诈骗人员使用,待诈骗资金到账后,被告人陈某甲或刘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乙、郭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在ATM机将诈骗资金取现,取现后交给被告人陈某甲或刘某某,由被告人陈某甲或刘某某交给上游诈骗人员,按照一定比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按照被告人郭某某(系何某某男朋友)的安排,给被告人郭某某提供银行卡5张,帮助ATM机取现3次共0.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将取现的0.8万元及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陈某甲,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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