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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4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9日以人民币540元、3月11日以人民币960元、3月16日以人民币1245元、3月19日以人民币770元、3月21日以人民币925元多次收购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从各超市盗窃来的各种酒及花生油等物品。2020年3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住地本市番禺区康乐大街二巷2号收购王某某、吴某某盗窃所得的物品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犯罪所得,也无法证实其收购物品的价值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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