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3日, 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是黎某某可能涉嫌洗钱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给黎某某收取7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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