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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同案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左右,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村民陈某某在与同村人员何某某闲聊中向何某某表示想购买一辆便宜的三轮摩托车以自用,让何某某帮忙物色。数天后的一天晚上,何某某跟陈某某说有人卖摩托车,并与陈某某一起到随州市曾都区老火车站附近一巷子处,何某某让陈某某自行至巷子内与杨某某(已判刑)和苏某某(已判刑)谈价格,后何某某先行离开。陈某某在明知对方所出售三轮摩托车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约28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苏某某手中购买一辆五羊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经查,该辆五羊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系2016年5月18日杨某某和苏某某二人在随县均川镇九龙岗盗窃的该村村民蔡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经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三轮摩托车在认证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696元。

2019年11月21日,陈某某驾驶该辆五羊牌红色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随州市南郊转盘路口时,因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拦停并暂扣车辆。2019年11月25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陈某某及涉案摩托车移交随县公安局均川派出所处理,随县公安局均川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某带到该所接受讯问。2019年11月28日,经随县公安局均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何某某到该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14日,陈某某对蔡某某赔偿三轮摩托车折旧的损失1000元,蔡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随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陈某某、何某某二人户籍信息、蔡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太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系来历不明的三轮摩托车而介绍陈某某购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陈某某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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