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二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份,同案人万平贵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季华东路天安中心写字楼7座1111室注册成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份以来,万平贵以图财为目的,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季华东路天安中心写字楼7座1111室为办公场所,招聘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及同案人李彩虹、陈培燕、游淋斌等人作为业务员,通过支付宝支付通道为某网络赌博的诈骗团伙提供资金通道,非法经营网络支付结算业务以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丁某某利用博彩APP软件进行网络博彩,期间多次充值至万平贵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内,充值达30余万元。2019年5月底,丁某某欲将账号内的余额提现,发现账号被封,余额不能提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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