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漆某某(另案处理)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路**号租房外乘坐网约车到达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刘家岗,漆某某走进刘家岗4号巷子内采取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且未上锁的1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何某某明知该车是赃物仍协助并掩护漆某某将该车转移,漆某某采取断线打火的方式将该车发动并驾车搭载何某某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现金人民币6248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车牌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电子地图截图等书证;
3.证人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搜查的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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