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龙,广东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限,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09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任**酒店保安员)与被害人张某某(女,27岁,广东河源人,现任职东莞市**酒店KTV包厢DJ)结识。2017年11月,何某某与张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9月份期间,何某某认为张某某又结识一名异性,心生愤恨,便网上购买GPS定位器放置在张某某新购车辆(粤S9K****),实时追踪张某某动态。2019年9月10日12时许,何某某通过定位器发现张某某久留于东莞市东坑镇碧桂园围场外面路段,便驾驶湘MGA****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到上述位置。同日13时19分许,何某某先到东莞市东坑镇塔岗村忠简学校附近**百货店购买火机及香烟,后返回东坑镇碧桂园围场外附近,使用火机及助燃剂将粤S9K****车辆点燃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11日9时45分许,何某某使用本人淘宝账号“横扫千钧123*****”在淘宝平台以5元价格向***店铺购买匿名传话服务,发送“昨天的车只是警告,离大奔233A远点”字样至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处。同日12时21分、13时23分、21时20分使用同一淘宝账号支付25元、10元、10元,向“*****”淘宝店铺购买匿名传话服务,强行向张某某推送辱骂短信。同时,要求“*****”淘宝店铺向何某某本人手机推送“小子,给你个惊喜,现在去东坑碧桂园豪庭看看,希望你能有收获”,试图虚构自己被诱导前往东坑镇碧桂园外围一事。2019年9月14日22时54分,何某某再次以关怀心态向张某某资助转账10000元。双方随后再无联系。2019年9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永州市将何某某抓获归案。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雷克萨斯小汽车在案发日的毁损价格为267447元。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何某某构成放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发还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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