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因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在其饭店门外与王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将王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牙齿A1、A2脱落,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某赔偿王某人民币35万元,取得谅解。2020年11月22日何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