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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何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因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在其饭店门外与王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将王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牙齿A1、A2脱落,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某赔偿王某人民币35万元,取得谅解。2020年11月22日何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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