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现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红庆,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白色桑塔纳轿车逆向行驶至明姜镇胡坦村牌楼附近时,与被害人晋某某驾驶的黑色越野车相遇,双方因行驶路线发生争执。在争执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将晋某某及乘坐人解某某打伤。经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