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4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兰山区**6号楼1单元**室持菜刀将朱某某右手食指和无名指砍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