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客运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范某甲和何某某都是营运**村到威信县城的客车驾驶员,2019年9月26日,范某甲和范某乙(另一个驾驶员)调换班次驾驶车辆,2019年9月27日,何某某发现二人调班的行为存在意见,就问协会会长陶某某该如何处理,陶某某了解情况后明确表示此次调班就不用罚款了,范某甲认为何某某是在刁难自己,于是在对讲机里辱骂何某某,何某某要求范某甲不要骂,范某甲不听后,何某某也还口对骂,范某甲便叫何某某在**等着他,他从威信开车下来要打何某某,其他驾驶员便劝何某某先开车离开,避免发生打架,于是何某某便驾驶车辆往威信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扎西镇**村**居旁边的公路上时,遇见了从威信开车下来的范某甲,范某甲示意何某某停车,双方都将车子停好后,范某甲下车来到何某某驾驶位的车门外对何某某实施辱骂,在何某某表示有话好好说后,范某甲仍然继续辱骂,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及抓扯,何某某下车后范某甲先动手打何某某,被何某某挡住并用拳头打了范某甲的鼻部一拳,继而双方发生互殴。范某甲从自己的车上拿出千斤顶殴打何某某的腿部等位置,在将千斤顶扔出去打何某某被何某某拿到后,担心被打所以就跑开,何某某将千斤顶扔到河里。范某甲返回准备打何某某时摔了一跤。随后范某甲又从自己车里拿了摇千斤顶使用的钢筋上前打何某某,何某某与其争夺钢筋,二人各执钢筋的一端挽在地上相互殴打,最后二人在地上相互挽打的过程中,被围观群众劝开。
随后双方各自去医院检查,何某某检查后没有住院就回家了,范某甲检查后因鼻骨粉碎性骨折,先后在威信县人民医院和泸州医学院检查,其伤情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范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范某甲事前挑衅在先并辱骂何某某,在何某某下车时先动手打何某某并拿千斤顶、钢筋对何某某殴打的行为系不法侵害行为。何某某行为表现较为克制,范某甲在何某某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何某某用拳头进行还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并且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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