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镇**村自己家中因邻里纠纷与同村村民姚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何某某从家中厨房拿出两把菜刀追砍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右额部及左肩背部受伤,姚某某在使用何某某家中板凳进行抵抗过程中造成何某某鼻部受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菜刀二把,板凳一个移交平武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