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西充县晋城镇汉街“一品鲜”夜啤酒店吃宵夜、喝酒,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何某乙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拉扯。二人拉扯过程中,何某甲用水果刀朝何某乙的胸部捅了一刀,致何某乙外伤性血气胸。经鉴定,何某乙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9日,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何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乙损失。何某乙对何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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