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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工地,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劳动薪酬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某推搡王某某,造成王某某的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第4-7肋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胸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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