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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监视居住。

本案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31日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奈曼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6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前往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找李某某吃饭,期间何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随后双方倒地不起来。经村书记等人劝阻陈某某才将何某某头发松开,后陈某某被抬上炕。陈某某入院治疗并诊断为腰一椎骨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奈曼旗公安局认定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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