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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6日晚,何某某在其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室家中,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纠缠,刘某某从桌上拿了一只瓷碗砸向何某某,被何某某女婿沈某某伸出左胳膊拦挡,致沈某某左胳膊受伤,同时在二人纠缠过程中,何某某造成刘某某的右手受伤。经鉴定,沈某某、刘某某均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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