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11********15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4时30分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何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某亲属代其对李某某进行赔偿,李某某对何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