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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南路与向阳二路交界处04004-4号路边停车位处对一辆车牌为粤A9****的白色车辆停车不缴费进行拍照取证、贴缴款通知单时,与该车车主罗某某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其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罗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监控视频、谅解书、和解协议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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