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828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住在**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被害人兰某某及其妻子邱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何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兰某某动手打何某某面部一巴掌,何某某倒地后捡起一块木块击打兰某某、邱某某,打中兰某某右眼一次,打中邱某某右眼一次。经法医鉴定,兰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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