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区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黄某某、谢某某、田某乙(同案被告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大道**小区**区工地**栋**楼板面处捆绑钢筋时,发现捆绑好的钢筋被被害人杜某某踩踏后,何某某等人与杜某某争执拉扯。随后,黄某某、谢某某、田某乙等人用钢筋、拳脚等对杜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杜某某的胸部、背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有胸背部外伤致右侧气胸,伴有肺萎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外伤致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某等人共同赔偿了杜某某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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