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河池**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1日经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勇,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于2020年1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兰某某与何某某妻子陈某某在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宿舍**门口附近因相邻菜地之琐事发生矛盾相互对骂后,陈某某便冲到菜地与兰某某相互抓扯兰某某手中扁担。在拉扯过程中,陈某某、兰某某摔跌地上,兰某某弯腰压在陈某某身上。何某某见状遂从宿舍区门口冲到菜地,用手击打了兰某某右边脸部。医院诊断:******。公安法医鉴定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兰某某与何某某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受害人兰某某的谅解,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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