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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6月19日二次退查,敦煌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7月19日重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4月30日12时许,在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附近因债务问题,被害人谭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打电话叫自己的姐夫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开车接自己,何某某开车到现场后,李某某拉开车门上车准备离开,谭某挡在车头前不让李某某离开,何某某加速开车行进,致使谭某倒地受伤。2019年5月30日,经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谭某的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致伤原因不明,不能排除被害人伤情系他人造成的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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