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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大学学历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甘肃省榆中县****租赁公司,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0时许,在榆中县****大型停车场建材租赁区内,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因生意上的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架,何某某将程某某殴打致伤。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程某某赔偿医疗及其他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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