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伍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彭某某因摊位发生争吵,何某某用扫地的戳斗砸在彭某某的头上,将彭某某砸伤,经永州市潇湘司法所司法鉴定:彭某某左侧顶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并颅内积气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肖家园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积极赔偿彭某某5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赔偿到位,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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