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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居民委员会**队,暂住三亚市崖州区**村**采石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5时许,盘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村**采石场员工宿舍内进出关门造成声响过大,将在宿舍内休息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黄某某(不起诉)吵醒,随后黄某某与盘某某发生争吵和拉扯。期间,盘某某用拳头打了黄某某的下巴一拳,黄某某抱住盘某某,两人扭打在一起。盘某某摔倒在地后,黄某某用双手掐住盘某某的脖子。何某某见状,趁机上前用脚朝盘某某的胸部踢了一脚,并用手朝盘某某的胸部打了一拳,导致盘某某的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调解申请书、撤案书、谅解书、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练晶晶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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