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5********,汉族,大专,**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区**街道**公交车站旁,因吴某某酒后无故对其纠缠并挑衅,将被害人吴某某按倒在路边花坛后对吴某某拳打脚踢,后又持砖头击打吴某某头部,致吴某某右侧第8、9肋骨线性骨折,右眼结膜出血,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经法医伤势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1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