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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中方县**村**组,住中方县**镇**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在中方县新建镇老农贸市场内“欣欣”南杂店门口,为摆摊摊位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致使彭某某左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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