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8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30日7时许,被害人周某甲在安仁县********村民何某甲家中送完土地租赁金之后准备骑摩托车离开。在何某甲家门前的水泥路上,周某甲被何某某的妈妈李某某以周某甲不应该在外面乱发布自己到处阻扰周某甲家租赁土地的言论为由拉住理论,继而引发争吵拉扯。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不远处的家中听到二人的争吵声后赶到了现场,李某某就说周某甲打了她。何某某质问周某甲是不是打了李某某,周某甲头一扭没作声,何某某伸手就是一拳打在了周某甲的左脸周边,致周某甲左侧耳廓撕裂伤。周某甲在发觉自己的左耳被打伤出血后用手机将自己挨打一事告诉了自己的儿子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乙赶至现场后,用手指指向何某某并质问何某某为什么要打他爸爸。为防止周某乙动手打人,村民刘某某、卢某等人就赶紧用手拉住了周某乙,何某某随即又是一拳打在周某乙的鼻子上,致周某乙鼻骨骨折、唇部裂伤。经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5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周某乙、周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是初犯,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