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等四人在湛江市霞山区绿村路建设银行宿舍门口处一起打牌“斗地主”,在打牌过程中,因输牌,何某某便指责周某某出错牌,双方接着吵起来,期间,何某某用手推周某某倒地,导致周某某右侧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已达轻伤一级(被害人周某某放弃作最终伤情鉴定)。案发后,何某某赔偿周某某5.5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的陈述;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据。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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