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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7********,汉族,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区**公馆****单元**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区**公馆**栋**单元**室的家中因琐事与其仍然同居的前妻曹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何某某将曹某某推到在地,用脚踢曹某某的头和面部,致曹某某面部和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人胼胝体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血肿、面部皮肤挫伤、双眼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综合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住院病历、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金昌市金川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虽已离婚,但二人在离婚后继续生活在一起且共同抚养一个女儿。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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