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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9时许,在靖远县**镇**小区东侧“**”商行门口,被害人马某某酒后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何某某让马某某不要坐在其商店门口的凳子上,马某某不离开,何某某便拉着马某某的胳膊让其离开时,致马某某甩下门前台阶倒地受伤。经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马某某的伤情为:右胫腓骨骨折。经靖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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