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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同案人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到福清市**街道**附近向何某乙讨债产生争执,陈某乙儿子陈某甲朝何某乙侄子即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脸部打了一拳,引发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陈某甲互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其叔叔即同案人何某乙(不起诉)追打陈某甲,又与其父亲即同案人何某丙(另案处理)出拳打被害人陈某乙,由同案人何某丙挥拳打了数下陈某乙左侧腰部。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陈某乙左侧第10、11前肋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同案人何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等人归还欠款人民币7万元,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和解赔偿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何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及同案人何某乙、何某丙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债务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何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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